学生申诉办法

发布时间:2020/9/1 20:14:42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4044次浏览

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分申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申诉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因自已违纪或某种原因受到学院的纪律及各种管理规定所受到的处分(处理)的申诉。适用于本校在籍在册学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保卫部门、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领导学生处分申诉工作。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是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小组,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有关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复查小组于受理学生申诉事项时成立,负责立项、调查取证、提交复查报告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诉时,需到申诉办领取《学生申诉》并认真如实填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姓名、性别、院(系)、班级、学号、申诉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和申诉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诉日期、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4.受理(不受理)记载、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三、学生向申诉办递交《学生申诉》,申诉办在接到申诉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办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

一、申诉办根据学生申诉事项组织复查小组。

二、复查小组根据学生申诉事项和申诉要求,编制、填写《学生申诉复查实施方案》并报申诉办,申诉办审查后报申诉委员会批准。

三、复查小组根据批准后的《学生申诉复查实施方案》开始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工作包括:

1.提取并分析原处分(处理)原始材料。

2.向申诉人进行调查了解,听取申诉人对申诉事项的陈述。

2.根据申诉事项展开调查、谈话、取证等核实和查证工作。

3.详细记录复查工作过程,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填写《学生申诉复查工作底稿》、《调查笔录》等文件。

4.认真分析学生申诉事项复查结果,提出复查初步结论并记载于《学生申诉复查工作底稿》。

四、复查小组将根据《学生申诉复查工作底稿》出具《学生申诉复查报告书》,《学生申诉复查报告书》需明确提出学生申诉事项的复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申诉办。申诉办审核后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根据复查小组提出的《学生申诉复查报告书》,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办直接向申诉人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二、需要变更处分决定的,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经批准后,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程序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同时撤消原处分决定。

第九条  自申诉办受理学生申诉事项开始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故确需延长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时间的,需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在学生申诉事项申诉复查期内,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事项处理结束后,由复查小组和申诉办负责将学生申诉事项处理中形成的文档材料整理装订,纳入档案管理序列,以备查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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