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9/1 20:13:01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4238次浏览

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并逐步完善学分制。

第三条  学籍管理中遵循以生为本、依法依章、规范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和学籍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应予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因其他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八条  在籍学生,应当每学年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收齐学生证后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

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学制的学生,其在校修读年限为二至五年。

条  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三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可列入毕业计划。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无法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申请,应当在第六学期五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生效。

未提出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经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学校一律按三年制专科要求进行管理。第五学期前已被学籍处理降入低年级学习的学生,每降一年级正常学习年限自动延迟一年,但在校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十一条  全日制专科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生修读的课程一般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方向课、实践教学环节等组成。学分累积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十二条  在籍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修读课程。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设置,除了必修课程和实践环节外,在籍学生还可以自主选择部分选修课程。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请病假者必须持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条  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

(一)学生请假一天由班辅导员批准。

(二)学生请假两天以内,经班辅导员签署意见,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或指定负责人,下同)批准;

(三)学生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经班辅导员及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批准;

(四)学生请假七天以上的,经班辅导员及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其中,学生病假一周以上的,需附病历及假条,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提前返校的,需及时报教务处等相关部门销假。

(五)节假日(不含平时的双休日)前一天的请假需由院(系)主任审核报院长批准,报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备案。

(六)学生离校驻外参加实践环节学习期间,因故请假,两天以内由学校带队教师与实习单位实习负责人协调批准;三天以上的,按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七)学生参加由学校举行的,或由学校组队的各级各类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如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组织者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批,并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和班辅导员并转告任课教师。

学生请假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班辅导员、宿管各一份。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假人销假。需要续假时,按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含补考、重修成绩)及所修得的学分,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电子数据库。《学生学籍卡》以最后认定的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平时考核包括平时作业、阶段测验、期中测试、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报告、案例分析、上课出勤率与课堂纪律情况等。课程平时考核的具体构成标准,由课程开设学院的课程组(或者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教学性质、课程特点以及具体教学要求等因素确定,原则上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比不超过40%,并由任课教师在课程首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条  期中考核或测验时,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班辅导员并转院(系)主任请假,得到准许后,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补考或补测。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考者,视为旷考,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以零分计。

期末考核时,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可申请缓考。因病缓考者,还须附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缓考申请表需经系主任审查,教务处批准。如因突发情况无法亲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者,可委托班辅导员代理,但必须在下一学期的第一周补办手续之后,方可参加学院安排的缓考。否则,视为旷考,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在一学期中,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和不按规定完成作业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学期总成绩以零分计,凡总成绩以零分计的,均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考试及考查课程的总成绩采用以下评定标准:

(一)百分制;

(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三)合格/不合格。

凡课程总成绩在60分以上、及格以上和合格的,为通过考核,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凡课程总成绩在59分以下、不及格和不合格的,为未通过考核,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的80%折算后的分数记载,如卷面成绩合格,折算后不足60分的,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测验和卷面成绩综合评定后记载。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相结合,平时遵纪守法表现与理论考试均合格,该课程方可视同合格。理论考试和课堂纪律考评,由两课教研室负责,平时表现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标准,方取得毕业资格。

因有疾病或者其他健康原因,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

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并不得补考,必须重修,由任课教师确认,报教务处审定批准: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按《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理。因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其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第六章 选修、辅修、重修与免修

二十二条  选修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外,还必须修读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各类选修课程。

(二)学生可以跨专业选修课程,取得的该课程学分可视具体情况作为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记录。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组织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学生在学业过程中,必须选修两门公共任选课程。

(四)学生选课后如果发现自己并不适合修读该门课程,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并填写《选修课退、改选申请单》,批准后执行。学生退、改选只限一次。

(五)学生选定选修课程后,必须按时参加听课和考核,并等同于必修课教学管理。

(六)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七)每学期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选修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辅修

(一)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兼修其他专业(辅修专业)。

(二)学生辅修可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任务后,从第二学年起申请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申请辅修的学生需填写《辅修专业学习申请表》,经班辅导员推荐,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三)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妥善安排落实修读计划。当主、辅修课程的授课时间冲突时,以主修课程为主,辅修课程允许学生申请自学,直接参加考试。若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冲突时,学生应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的缓考。

(四)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某一课程的学分和要求高于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的该课程可以免修;若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某一课程的学分和要求高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同一课程,则可以代替主修专业的该课程。

(五)在辅修期间,若有一门以上主修专业或辅修专业课程经补考后仍未通过,则立即终止辅修专业的修读。对辅修专业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为公共选修课或主修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六)学生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后,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二十条  重修

(一)学生学期某一门课程补考(或缓考考试)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同一课程;选修课可以重新修读该门课程,也可以改选其它符合要求的课程。

(二)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和缴费手续。重修选课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办理。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一学期重修的学分数应有所限制,原则上以当学期所修学分数总数(当学期课程学分与重修课程学分之和)不超过37学分为限。缴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执行。

(三)学生因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受到纪律处分,其该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四)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成绩不满意者,经申请批准后,允许重修该门课程。

(五)学校对于重修课程设置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和教师指导重修三种修读方式。学校在每学期初根据课程性质、教学要求和重修人数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跟班重修和组班重修。

课程重修所跟班级由学生根据全校课表及个人课程修读情况自主选择,但所选课程的学分、教学要求必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相一致。

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与所跟班级同堂听课、同卷考试。若重修课程与其它在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学生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办理部分课程免听手续。重修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的,应到教务处登记,并参加另行安排时间的考试。

(六)课程经过重修后,考核成绩高于原课程成绩,则按重修后成绩记录,成绩单上一律标注重修。若学生参加跟班重修,与初修学生成绩记录要求一致。

(七)学生对已修读课程的成绩不满意(通识教育选修课及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申请注销重修。一门课程多次重修的,成绩以最高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者,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

(二)学生要求免修应在学期初注册时向学院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并提交自学材料(包括学习笔记、必要的作业等),经院(系)主任签署意见,任课教师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安排在开学初两周内进行。政治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各类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课程不得免修。

(三)免修考试成绩通过者,方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六条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和省级有关课外科技、文化、艺术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可按规定计算一定学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转专业:

(一)经所在院(系)推荐、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四)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

(五)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已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六)其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不得在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前调整专业。

(二)两年级及以上学生。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有关要求见《应天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于退学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应按程序办理。外校学生欲转入本院学习,经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收到江苏省教育厅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办理学生转入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预计时间达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三)因学习困难、自费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四)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期限和休学次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休学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也可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二)学生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学校领导批准。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言行,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其监护人负责;

(三)因疾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医务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四)复学学生经审核,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当学期一般不得复学。

第九章 学业警告、留级、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所获学分数达不到所选课程总学分70%的或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15学分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学业警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者监护人以及所在学院。

三十七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于留级,留级按学年处理:

(一)第二、第四学期期末考试后,在校期间累计有27个学分的已注册课程未通过的;

(二)本人主动提出留级申请的;

(三)以上(一)情况学生留级处理前给予一次当学期课程重修补考机会,以往学期不及格课程按学期仅可选报一门课程参与重修补考。

三十八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同专业班级,参加和服从班级的一切学习、工作、生活等管理活动。学生留级如遇下一级该专业停招,则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十九条  连续三学期受到学业警告,或者在基本学制内累计受到四次学业警告的学生,应予退学试读。

退学试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后,由教务处审定报请学校批准。学生被学校作出退学试读处理后,学生工作办公室、班级辅导员应会同学生、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共同为该生拟定详尽、可行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与目标,以作为退学试读期满考核的依据。

退学试读期一般为一年,退学试读必须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退学试读期满,未能完成学习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责令退学处理。

学生在退学试读期间,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加强监管。学生在试读期间发生任何违纪行为的,立即取消试读资格,责令退学。

四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二)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或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允许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

(六)各学期课程经补考及重修后,未能获取学分比例累计达该专业应修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退学处理不受学年或学期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可以随时执行。

第四十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自愿退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家长或其监护人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研究批准。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辅导员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自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学院的各项奖励办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并根据专业人才方案需求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由于某门必修课程在毕业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者某个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学分不超过16学分的,经学校资格审查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回校参加重修考试或者补足某个教育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时可向学校申请毕业。申请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经学院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后,可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学院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毕业或结业但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可申请留级继续学习,并按学年缴纳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时必须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准予提前毕业。

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又不愿留级继续学习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达一年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补发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五十条  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五十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2019级及以后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其他年级的在校学生可参照执行。本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应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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